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9號原告 金勝龍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邱國正被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陳秋華 律師 潘怡君 律師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葉俊榮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裕郎 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蔡文峰
盛覺先 被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田弘茂 被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