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125號聲請人 陳道生 相對人 吳東軒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部份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其中一張本票,因本院無管轄權,另予移轉管轄。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312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12月1日│5,400,000元│未載│106年1月1日│847998││├──┼───────────┼─────────┼───────────┼───────────┼────────┼──┤│002│104年12月9日│1,675,000元│105年2月19日│106年1月1日│WG0000000││├──┼───────────┼─────────┼───────────┼───────────┼────────┼──┤│003│104年12月9日│1,675,000元│105年3月15日│106年1月1日│WG0000000││├──┼───────────┼─────────┼───────────┼───────────┼────────┼──┤│004│104年12月9日│3,100,000元│105年1月9日│105年1月9日│WG0000000││├──┼───────────┼─────────┼───────────┼───────────┼────────┼──┤│005│104年12月9日│1,000,0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0日│WG0000000││├──┼───────────┼─────────┼───────────┼───────────┼────────┼──┤│006│105年1月28日│3,500,000元│未載│106年1月1日│CH249026││├──┼───────────┼─────────┼───────────┼───────────┼────────┼──┤│007│105年2月5日│1,000,000元│未載│106年1月1日│CH249027││├──┼───────────┼─────────┼───────────┼───────────┼────────┼──┤│008│105年4月12日│600,000元│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1日│CH249033││├──┼───────────┼─────────┼───────────┼───────────┼────────┼──┤│009│105年5月14日│2,000,000元│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CH249040││└──┴───────────┴─────────┴───────────┴───────────┴────────┴──┘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