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0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30年12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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