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90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審重訴字第90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1,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