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涉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核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並提出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