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核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並提出該案件宣示判決筆錄、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受刑人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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