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中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因被告甲○○與熟識之人不斷勾串證人,併就被告甲○○予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將於97年4月27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均應自97年4月28日起再次延長羈押2月。因被告 朱淑媛 禁見部分,因已經審結無勾串之可能,應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