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林洪㨗相對人 林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榮福於民國83年8月2日向債權人 黃林月娥 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9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抵押權,嗣債權人黃林月娥於民國90年3月9日讓與對相對人林榮福之一切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予聲請人林洪㨗,均依法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樟樹││718│田│1368.00│全部││││││坪│││││││└──┴───┴────┴──┴───┴─────┴─┴──────┴───────┴──────┘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