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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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城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雯欣 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15萬4582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15萬4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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