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統裁字第11號
聲請人 謝宗憲
上列聲請人為與交通部等機關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
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交通部等機關間之其他請求事件
,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
294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22號裁定中
之相對人即交通部、警政署等機關,與各級行政法院,均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第92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中所指「車輛」
反向定義為「汽車」,顯牴觸憲法第172條之規定,爰聲
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另請求憲法法庭將本件聲請
案併入114年度憲民字第420號聲請案。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
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
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具體指出其欲聲請統一見解之不利確定終
局裁判,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各為何,以
及適用何一法規範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至於聲請意旨請求併案部分,核屬於法無
據。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
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