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353、2805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2765、10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依其智識程度,顯可預見若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反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6年9月1日10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之3住處,將其所申請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北富邦商業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富邦)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以每本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一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供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得他人財物。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存摺、密碼及提款卡等物後,該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同年9月5日,分別向乙○○、 林博涵 及丙○○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乙○○等人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至前揭帳戶(詳細之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地點、詐騙方式、匯入帳戶及金額等詳如附表所示),均隨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迨乙○○等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令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林博涵及丙○○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ATM交易明細表7紙、台新銀行前揭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前開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查詢各1份、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AT
M交易明細表5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柳克 達所開立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存款對帳單、臺北富邦新莊分行前開帳戶之主檔內容查詢暨對帳單查詢/列印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TM交易明細表各1紙、合庫銀行前開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摺存款綜合存款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及開戶資料、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將其所有之前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用以詐欺被害人匯入金錢,顯係基於幫助該成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未參與前開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2、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被害人乙○○、林博涵、丙○○,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3、另檢察官僅就被告為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故雖被告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部份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已如前述,既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4、再者,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供參,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惟依其高職畢業且有工作經驗,其智識程度,顯可預見交付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情形猖獗,仍提供上揭帳戶予罪犯使用,助長犯罪之風氣,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及被害人匯出之款項、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非輕,以及其因提供帳戶所得獲利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及地點│詐騙之方式│匯入之帳戶│匯款金額│備註│││││││(新臺幣)│(證據出處)│├──┼───┼─────┼─────┼─────┼─────┼─────────┤│1│乙○○│96年9月5日│在網際網路│台新國際商│30,000元│⒈被害人乙○○於警││││凌晨4時至│上與被害人│業銀行板橋│30,000元│詢時之指訴(高雄││││5時許,在│聊天,佯稱│分行│30,000元│市政府警察局三民││││高雄市某地│出售電腦1│戶名: 林素 │10,000元│第一分局卷第6至││││,以ATM轉│臺予被害人│芳││7頁)││││帳匯款│,請其轉帳│帳號:008-││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匯款云云│0000000000││三民第一分局三民││││││0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中國信託商│30,000元│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業銀行│28,000元│案件紀錄表、高雄││││││戶名:林素│29,000元│市警察局三民第一││││││芳│3,000元│分局三民派出所受││││││帳號:2665│20,000元│理詐騙帳戶通報警││││││0-0000000││示簡便格式表各1││││││號││份、ATM交易明細│││││├─────┼─────┤表7紙(同上卷第││││││合計│210,000元│7-1至11頁)││││││││⒊台新商業銀行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查詢各││││││││1份(同上卷第12││││││││至20頁)│├──┼───┼─────┼─────┼─────┼─────┼─────────┤│2│林博涵│96年9月5日│佯裝為 東森 │臺北富邦商│31,000元│⒈被害人林博涵於警││││晚上7時37│購物臺人員│業商業銀行│18,000元│詢時之指訴(臺北││││分許,在基│,並佯稱其│新莊分行│20,000元│地檢署96偵23998││││隆市○○路│購物匯款失│戶名:林素│21,000元│卷第78至81頁)││││郵局,以AT│敗,須重新│芳││⒉基隆市警察局刑事││││M轉帳匯款│設定匯款云│帳號:6721││警察大隊受理各類│││││云│00000000號││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國泰世華商│29,988元│件紀錄表、基隆市││││││業銀行景美││警察局刑事警察大││││││分行││隊受理詐騙帳戶通││││││戶名:柳克││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達(另案經││各1份、ATM交易││││││檢察官偵辦││明細表5紙(同上││││││聲請簡易判││卷第86至89頁)││││││決處刑)││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景美分行該帳戶之││││││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存款對││││││49號││帳單、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該帳戶││││││合計│119,988元│之主檔內容查詢暨││││││││對帳單查詢/列印││││││││各1份(同上卷第││││││││91至97頁)│├──┼───┼─────┼─────┼─────┼─────┼─────────┤│3│丙○○│96年9月5日│佯裝為東森│合作金庫銀│16,586元│⒈被害人丙○○於警││││晚上10時44│購物臺人員│行新莊分行││詢時之指訴(板橋││││分許,在新│,並佯稱其│戶名:林素││地檢署96偵28056││││竹市○○路│購物匯款失│芳││卷第7至8頁)││││68號內湖郵│敗,須重新│帳號:006-││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局,以ATM│匯款云云│0000000000││分局朝山派出所受││││轉帳匯款││476號││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TM交易明細││││││││表各1紙(同上卷││││││││第9至13頁)││││││││⒊合作金庫銀行該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摺存款綜││││││││合存款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及││││││││開戶資料、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同上卷第││││││││15、17、98至100││││││││頁)│├──┼───┴─────┴─────┴─────┴─────┴─────────┤│總計│就前揭甲○○帳戶部分:326,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