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2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請求第1項所稱「債務人」,係指丙○○或丁○○,抑或兼指該二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