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203號債權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與所附存證信函之金額不一致,請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究為若干,如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