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告子○
甲○○○庚○○己○○寅○○辛○○癸○○丙○○戊○○丁○○乙○○宇○○○即丑○之A○○○即丑○之B○○○即丑○之宙○○即丑○之繼黃○○即丑○之繼玄○○即丑○之繼兼上列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亥○○即丑○之繼
住台中市送達處所身分證統原告壬○○住台中市
地○○即丑○之繼
住台中市身分證統天○○即丑○之繼
住台中市送達處所身分證統被告申○○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酉○○住桃園縣
身分證統卯○○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戌○○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未○○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巳○○住新竹縣
身分證統午○○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辰○○住新竹縣
身分證統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地○○、天○○為原告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本件原告丑○於訴訟繫屬後死亡,而原告丑○之繼承人為宇○○○、A○○○、B○○○、亥○○、地○○、天○○、宙○○、黃○○、玄○○,有原告丑○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足稽。
二、又本件訴訟程序在原告丑○死亡後,原告丑○之繼承人宇○○○、A○○○、B○○○、亥○○、宙○○、黃○○、玄○○均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惟原告丑○之繼承人地○○、天○○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由地○○、天○○為原告丑○之承受訴訟人,與原告丑○之其他繼承人宇○○○、A○○○、B○○○、亥○○、宙○○、黃○○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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