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得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70元(計算式:933,476-856,406=77,0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