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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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三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限公司代表人 鮮光輝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H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依採證相片逕行舉發受處分人甲○○○○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十六時三十一分許,在大里市○○路○段○○○號(西向東)處,因「經雷達測速器測速後,時速七十八公里,速限六十公里,超過十八公里」違規,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該所遂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H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整,於法並無不當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因接獲中監違字第裁六○-H00000000號裁決書,始知有此一違規案件,經向監理單位查證,此一通知單並未送達本公司,請有關單位能儘速查詢,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汽車違反處罰條例第四十條,逾期者,處罰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整。另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而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且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亦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明定。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十六時三十一分許,行經大里市○○路○段○○○號西向東處,因超速違規,為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依採證相片逕行掣開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該通知單並以掛號寄發至受處分人登記之營業地址即「台中市○○區○○路○○巷○○號一樓」,後因無法送達而退件,原舉發單位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等情,有前揭舉發單影本、違規採證相片、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郵局無法投遞退回章、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霧警交字第092000390號函公告及隨函檢附之單退公示註記移送表各一份在卷可查;從而,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既有前揭違規行為,且舉發單依受處分人之登記營業地址寄送,在無法送達而退件後,原舉發單位亦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已生送達之效力,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本於上開舉發通知單,在未有繳交罰鍰紀錄下據以裁罰,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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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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