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易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載16,065元,與請求標的所載17,703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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