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遺產管理人 吳永發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指定吳永發律師(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路○號4樓)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其中吳永發律師之身分證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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