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5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之系爭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及TH0000000~TH0000000等五十九紙,據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之陳報狀已陳述未經依法提示,其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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