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天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凡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