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被告 張大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訴訟代理人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