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4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965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1765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107年度易字第752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宥緯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被告林宥緯明知為第三級毒品,仍與共犯 汪維中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一同取得並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毒品項目,除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含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份之白色粉末1包」外,另增列「含 芬納西泮 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118顆」(重量詳見附表所示)。證據部分則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7年度毒偵字第
779號卷第83、161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二、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已達約66.41公克,雖其併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118粒未驗得純質淨重,然與前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合計純質淨重亦顯逾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檢察官漏未敘及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包含芬納西泮部分,應予補充。被告與汪維中就前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基簡字第10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
104年1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雖於偵查中供承本件毒品係其與汪維中共同持有,然查,被告所指認之汪維中目前通緝而未到案,故尚無因被告所述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7年8月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13017號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北檢 泰玉 107偵15994字第107906517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1765號卷第27至28頁),是被告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持有相當數量之第三級毒品,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個人身心健康,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時間尚短,但數量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前開毒偵字卷第7頁調查筆錄之記載)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被告持有之,已構成犯罪,該等毒品核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又包裹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則應視同毒品本身一併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進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扣案物品檢驗結果│├──┼──────────┼──────────────┤│1│含第三級毒品3,4-亞│白色粉末1包,驗前毛重100.33│││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公克,包裝重1.20公克,驗前淨│││酮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重99.13公克,取樣0.13公克鑑│││(驗餘淨重99.00公克│驗用罄,驗餘淨重99.00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66.│檢出第三成毒品3,4-亞甲基雙│││41公克),併同包裹該│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度約│││毒品之包裝袋1個│67%,驗前純質淨重約66.41公││││克│├──┼──────────┼──────────────┤│2│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橘色圓形錠劑118顆,淨重23.9│││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11│130公克,取樣0.1255公克鑑驗│││8顆(驗餘淨重23.787│,餘重23.7875公克,檢出第三│││5公克)│級毒品芬納西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