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5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金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金金與告訴人 吳明兒 係姐妹,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於民國99年6月7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淡水鎮(現改為新北○○○區○○○路○○號之「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病房內,因父親 吳恩忠 生病住院之照護事宜而發生口角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揮打告訴人臉部,進而與告訴人發生拉扯,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擦傷、雙前臂多處抓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101年2月7日當庭對告訴人道歉,告訴人因而表示願意原諒被告,遂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1年2月7日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