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90號聲請人 梁佳薇 法定代理人 丁玉妃 關係人 梁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梁佳薇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丁」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梁瑞益、母丁玉妃於民國91年6月6日協議離婚,並約定聲請人由父親行使親權,嗣於97年5月26日經法院裁定由母親行使親權。聲請人父親目前因案在監服刑,多年來對於聲請人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聲請人目前與母親同住,由母親扶養照顧,希望能改從母姓較符合聲請人之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而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父梁瑞益到庭陳稱:伊目前在監執行,沒辦法照顧女兒,對於聲請人改姓希望能尊重從小照顧其長大之祖母之意見,如聲請人改為從母姓,希望聲請人母親可以好好照顧小孩,幫助其順利讀大學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父梁瑞益目前在監服刑,徒刑預計執行至10
5年4月30日,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是以梁瑞益目前於事實上並無法善盡保護教養聲請人之義務。而聲請人與母同住,與母系家族往來較密切,亦當庭表明有從母姓之意願,從而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之生活,其變更現有姓氏改從母姓應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