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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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05號聲請人原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家榞 代理人 楊福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越地板有│第一商業銀│103年7月19日│199,112元│GB0000000││││限公司楊│行泰山分行│││││││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