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2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274號上訴人 張家榮 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郭競澤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9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3年7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黃淑玲法官廖宏明法官胡國棟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