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債務人 劉豪
劉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豪邀劉玉花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3
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約定以106年3月3日為清償期限,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4.5%按每1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1年07月03日止,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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