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永豐宮法定代理人 陳秉煌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 律師被告 施純興 (即 施能誠 之承受訴訟人)
高惠芬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施純興、高惠芬為被告施能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能誠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1年7月16日死亡,施純興、高惠芬為其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因原告、施純興、高惠芬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施純興、高惠芬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