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駿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第四行至第五行所示「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應更正為「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業經判決詳述,並載明於主文,是本件關於理由欄貳、二最末行,即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4行至第5行所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顯係誤載法條條號,應更正為「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以上顯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