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立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林育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貳拾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4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21片,為其等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