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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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賴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