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妤 相對人 楊菘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菘閔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5月20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借據。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楊菘閔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2月20日起至108年5月20日止,每月給付利息及手續費,借款期間屆滿時,未償還借款全數清償,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8年4月2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及手續費,至約定清償期108年5月20日尚欠本金30萬元本金、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消費借貸同意(切結)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菘閔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北勢││648-2││0│1│52.00│100分│││││││││││││之5││├──┼───┼────┼──┼──┼───┼─┼──┼──┼────┼───┼─────┤│002│屏東縣│屏東市│北勢││651-2││0│1│90.00│100分│││││││││││││之5││├──┼───┼────┼──┼──┼───┼─┼──┼──┼────┼───┼─────┤│003│屏東縣│屏東市│北勢││652-2││0│0│69.00│100分│││││││││││││之5││├──┼───┼────┼──┼──┼───┼─┼──┼──┼────┼───┼─────┤│004│屏東縣│屏東市│北勢││654-2││0│0│92.00│100分│││││││││││││之5││├──┼───┼────┼──┼──┼───┼─┼──┼──┼────┼───┼─────┤│005│屏東縣│屏東市│北勢││655-8││0│0│6.00│100分│││││││││││││之5││└──┴───┴────┴──┴──┴───┴─┴──┴──┴────┴───┴─────┘┌───────────────────────────────────────────────────────────┐│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09│公裕街195巷12│北勢段648-2、6│鋼筋混凝土造│二層72.98,總面積72.98││全部│││││弄8之1號│51-2地號│、五層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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