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彭衍璟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於民國95年
4月28日上午7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前,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已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其所持有海洛因1包(淨重0.05公克)。經查上揭扣案毒品,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可稽,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通知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5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1包│克(空包裝│包裝之海洛因於物││││總重0.20公│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克)│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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