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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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以其
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起訴狀所載聲明並非請求分割共有物,而係請求數筆
  相鄰土地相互調整界址。惟土地界址調整,雖得以全部相關
  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行之,但尚非得以訴訟強制請求。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如係請求就前開數筆土地調整地界,在法律
  上即為無理由;如請求分割共有物,則僅能就共有之土地即
  196地號土地為之,無法同時與鄰地194、195、197地號土地
  調整地界。故原告應具狀補充敘明究係僅就196地號土地請
  求分割共有物,或係就上開四筆土地請求調整地界,如逾期
  不具狀補充敘明,本院將按請求調整地界處理。
二、被告甲○(住彰化縣○○鄉○○村○○路○號)已於起訴前
  死亡為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提出甲○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
  ,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其
  全部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除外)為被告及聲明命該全部
  繼承人就甲○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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