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5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月.
請求確認擔保關係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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