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