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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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陳 冠臻
陳信宏 簡梅
一、債務人陳信宏、 陳冠臻簡梅芳 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臻於民國99年11月至101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信宏、簡梅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52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冠臻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信宏、簡梅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宏、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9%│││14526│冠臻、簡梅│0月27日起│││││元│芳││││└──┴───┴─────┴──────┴──────┴───────┘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宏、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26│冠臻、簡梅│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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