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零伍佰元(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四九地號土地所有權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查該土地面積四千九百七十八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四千五百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978×4500÷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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