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戒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戒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送監執行(合併總刑期為十一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四五八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