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四號
原告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八萬八千二百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七百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九千七百零一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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