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參佰伍拾元│├────────┼─────────────┤│合計│壹萬零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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