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尚未核定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