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告 劉邦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應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