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邦治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99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尹邦治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尹邦治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9年9月1日下午7、8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 王明賢 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住處前,以BB槍射擊王明賢住處之玻璃窗,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王明賢,案經王明賢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其餘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王明賢告訴被告尹邦治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原諒被告,並於101年8月9日審理時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8月9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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