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永吉選任辯護人蕭銘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永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永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訊問後,雖僅坦承加重強盜、竊盜(被害人為A女)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部分犯行,而否認竊盜(被害人為 陳宗鑫 )、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犯行,惟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 潘仁傑 、證人即告訴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證人陳宗鑫分別於警偵訊證述明確,且有卷內書證、物證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因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參照),是難認被告無逃亡之虞,兼衡被告係在其另案強盜案件之假釋期間再犯本案,而本案又經檢察官起訴二次竊盜犯行,因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上開訊庭後當庭諭知羈押,並於
101年6月20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1年8月8日依法訊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與檢察官對被告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於前案強盜案件假釋期間,仍涉嫌加重強盜與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犯行,所為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基於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