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91號

原告 邱益樹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廖培峰

被告和風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址 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71萬4,31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50萬元)

利息

150萬元

111年8月22日

114年6月30日

(2+313/365)

5%

21萬4,315.07元

小計

21萬4,315.07元

合計

171萬4,315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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