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74號

原告 傅郭益必

訴訟代理人 傅裕忠

被告 周培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6,04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5萬7,500元)

15萬7,500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9月14日

(1+31/365)

5%

8,543.84元

小計

8,543.84元

合計

16萬6,044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