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74號
原告 傅郭益必
訴訟代理人 傅裕忠
被告 周培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6,04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5萬7,500元)
15萬7,500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9月14日
(1+31/365)
5%
8,543.84元
小計
8,543.84元
合計
16萬6,044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