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9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