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9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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