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95號

原告 黃昱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長壽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8,72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95萬元)

1

利息

95萬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9月4日

(248/365)

6%

38,728.77元

小計

38,728.77元

合計

988,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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