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95號
原告 黃昱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長壽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8,72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95萬元)
1
利息
95萬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9月4日
(248/365)
6%
38,728.77元
小計
38,728.77元
合計
988,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