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905號

原告 袁齊賢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賴軒逸 律師

被告 黃啓育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 黃啟育 」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啓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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